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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连续剧:热搜解脱不了受害者的困境,雪花也不能

觅游陈开心​ 觅游新传考研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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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觅游陈开心
编审丨觅游侧影学长
排版丨美工弟弟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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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蒋劲夫女友ins发文控诉其家暴恶行。最近的社会新闻就像连续剧,悬念丛生波澜四起。


热搜“爆”了,舆论“炸”了,网民愤怒了,警方通过舆论和微博长视频关注到案件,开始介入调查。这就是“互联网时代”名人家暴案件的处理方法。


11月25日是第21个国际反家暴日,也是我国《反家暴法》实施后的第5个反家暴日。2016 年 3 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做了明确的法律认定:


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为家庭暴力。


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即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均受法律约束。


这样与传统案件审查流程不一致的突发案件,在舆论场中经常导致两种后果,即造成舆情发散和社会恐慌。


//舆论失焦,偏离事件核心//

公共领域的舆论是有用的,研究危机传播的托马斯·伯克兰在“焦点事件理论”中认为,焦点事件往往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政策主体在短时间内做出重要决策,从而导致政策窗口的开启。


言论自由无可指摘,如果能够形成持续的合力还可能推动社会变革和制度进步。


家暴问题的核心是“暴力”,“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潜意识。网友皆知家暴可怖,施暴者可恨,因此不惜变成“雪花”也要“网暴”一下施暴者。


宇芽没有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而选择在微博公开,结果是舆论还没有惩罚到坏人,就先容忍局外人“以暴制暴”,舆论谴责施暴者之后,再批判一轮“传统思想”、“原生家庭”、“性格缺陷”、“性别地位”、“男权社会”、“经济结构”。可是施暴问题没有解决,受害者的冤屈仍无法申诉。  


27日澎湃新闻两篇家暴相关推文,《蒋劲夫又家暴,为他站台的明星们不出来道歉吗》阅读量10万+,而《向家暴说不,受害者该如何寻求保护?》截至目前阅读量2606,说明公众对于“家暴”与“反家暴”话题本身的关注度较为平淡,大多是对明星家暴事件的讨论。


而对家暴问题本身作为违法行为的关注和思考还未真正进入公共讨论的空间,大众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即刻转化成对名人私生活的窥视欲,偏离家庭暴力这一核心问题。



//二元对立,潜藏双标内涵//
吉登斯以结构的二重性取代了非此及彼二元论,他认为社会结构并非先在存在且固定不变,而且也发展于行动者在行动中不断创造的动态演变过程中,且影响着行动者接下来的行动。
而社会二元论自觉或不自觉的将个人与社会、现实与思想、个体与整体对立起来,将社会分为了支配性的和从属性的两方面。吉登斯认为,这种简单对立其实将一个现实的、鲜活的世界变成了一个简单固化的逻辑框架。
“男性强壮”和“女性柔弱”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对立关系,这也可以看作一种社会结构的二重性,而“男性强壮有能力施暴”、“女性柔弱所以受害”的逻辑是在人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主观加强固化的思维。
很显然,随着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我们认为由内而外的勇敢与开朗不与任何单一性别气质挂钩。
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性而非孤立事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过男性仍然为主要的施暴者。据《中国妇女报》2018年底的报道,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
在中国,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除此之外,对儿童的暴力也被视作家庭暴力的一种主要存在形式。
从统计数据结果来看我国的家庭暴力并不具备典型意义的性别对称性,比起仅仅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界定为“妇女儿童”,我们更应该以更广阔的视角看待其间的多元性别、性向与权力关系。
如此,在修订反家暴法律法规时才能全面思考、细化各群体的维权政策。法条表明,“施暴者”的身份是无性别化的,我们呼吁惩治家暴,是因为它是“暴力”,违背法律,而不是因为个案施暴者是男性。
不否认存在“恃强凌弱”的情况,但不能以片面的性别二元论作为暴力的评价标准,家庭暴力不可直接等同于性别暴力。
女明星张雨绮在和汪小菲热恋期因为吵架在公开场合直接扇对方耳光,和第一任丈夫吵架“开着路虎就冲上马路直追王全安,猛踹车门逼其下车”,和第二任丈夫离婚时被爆“刀砍袁巴元”,这种“敢爱敢恨”的“暴力御姐”行径同样不值得学习。


(图源网络)


霍夫兰在对口头认同的研究中认为,个体能够通过积极参与获得信念,所以网民通过积极发表言论强化立场的行为可以理解,但脱粉取关,人身攻击等形式的发声是没有用的,网络暴力不会因为攻击的是坏人就不算暴力。


抵制家暴,需要理性、实际的建议或行动。


//客观建构事实,避免舆论审判//
家庭暴力在任何国家、任何文化中都存在,它无疑是一个社会顽疾,作为社会守望者,媒体有义务去阻止或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所以,要改变这种状态,必须改变目前媒体报道呈现的内容:


首先不能仅将家庭暴力当作一个普通的社会新闻来看待,必须强调其社会问题性,以理性的方式来分析和探讨;


其次不能简单地呈现家庭暴力的结果,而应关注其危害、相关施暴者的责任以及法律对他们的惩罚,必要时需要呼吁法律对这类施暴者加大惩罚的力度,甚至呼吁更改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让人们关注家庭暴力,不应将其仅作为一种家庭内部问题来看待;


最后在归因时不宜简单地强调施暴者性格上的缺陷,而应关注施暴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过程,使人们能及早识别家庭暴力,同时媒体应提供避免家庭暴力产生的方法。


//维护人身权利,亟待司法先行//

不少地方的家庭暴力救济渠道不畅通,救济面受限,对受害者的求助不能给予有效反馈,仍旧不够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致使了多数“沉默的受害者”。


一个完整的司法救助系统应该在施暴人第一次施暴,抑或受害人第一次受害时,就要及时主动介入关切。


敢于打破沉默,主动曝光施暴人固然是勇敢,但是不可要求每一个受害人“勇敢的”将自己受过的伤痛昭告天下。有杜绝事件恶化的司法救助先行保障,才能鼓励更多人对暴力“零容忍”。那么有效介入有哪些先决要素呢?


首先落实普法教育的核心内容是让人懂得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尊重他人的权利;

其次目前我国司法救助难介入很大程度是因为对暴力认定的门槛较高,应该明确公权可干预、社会机构可介入的规定细则;


最后行政处罚的震慑效力亟待保障,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降低违法几率。不要因为法律还未及就放弃法律途径,因为它生来就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来也会更好地保护更多的人。


//编后语//

家暴是违法行为,不存在绝对的性别对立,也不存在舆论商讨的余地。最后想说,知名脱口秀哲学家李诞(不是)说过“笑是很短暂的,让你活下来的是意义。”

灰色舆论降低了2019年存在的意义,但是,人生就是有正常的难过,不必要求自己必须快乐。


参考文献:

[1]陈欣冉.反思网络媒体家暴报道中的伦理问题[J].新闻传播,2019(10):12-14+17.

[2]李秋玲.媒体家庭暴力内容呈现问题探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7,8(03):147-148.

[3]王皓宇.新闻媒体在公共政策议程中的功效研究——以《中国妇女报》关于反家暴法的报道为例[J].东南传播,2016(09):83-84.

[4]冯媛.去权和赋权——对李阳家暴报道和媒体呈现性别暴力的辨析和思考[J].妇女研究论丛,2013(03):49-55.

[5]谭亚明.媒体报道要走出性别认知困境——以媒体报道的李阳家暴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2,20(0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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